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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隱瞞變更民族成分擬將追刑責

??新華社北京12月2日電(記者徐磑)國務院法制辦12月2日就國傢民委、公安部共同研究制定的《中國公民民族成分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征求意見。意見稿規定,公民隱瞞真實情況變更民族成分,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征求意見稿,公民隱瞞真實情況,偽造、篡改、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申請變更民族成分的,民族事務部門應當撤銷審批意見,公安部門應當撤銷變更登記,同時通

報相關部門收回該公民依據虛假民族成分享受的相關權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有購房問題可咨詢400-606-6969轉211

??同時,征求意見稿規定,公民的民族成分,隻能依據其父親或者母親的民族成分確認、登記。本辦法所稱的父母,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繼父(母)。公民民族成分經確認登記後,一般不得變更。

??征求意見稿明確,公民未滿十八周歲,其法定監護人可以在出現兩種情況下申請變更其民族成分一次:一是公民未滿十八周歲,其父母婚姻關系發生變化其民族成分與有撫養權的一方不同的;二是公民未滿十八周歲,其民族成分與養父(母)或繼父(母)民族成分不同的。

??根據征求意見稿,公民年滿十八周歲,其本人可以在年滿十八周歲後的兩年內自願選擇其父或其母的民族成分一次。

??征求意見稿還明確,中國公民同外國人結婚生育或依法收養的子女,取得中國國籍的,其民族成分應當依據中國公民的民族成分確定。外國人加入中國國籍的,其民族成分應當登記為“入籍(原國籍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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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http://dl.house.sina.com.cn/news/2014-12-03/0824594570386895148475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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